作为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你可以这么认为,但你不可以这么说!
导读:最近亿万富豪王振华性侵女童案引人关注。随着王振华辩护人陈有西律师一则声明的公开,以及律师作无罪辩护消息的曝光,被告人王振华两位辩护律师即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谩骂、声讨律师的声音不绝于耳。对陈有西律师公开发表的部分意见,我的看法是“两个不职业”和“两个不专业”。
王振华案辩护律师的“两个不职业”和“两个不专业”
1.在公开声明中披露了不该披露的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可见,陈有西律师在其公开声明中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与其辩护律师的职责相悖。当然,私下里你可以这么想,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公开场合你不可以这么说!
再说一说“不专业”。我们从公开渠道获取了陈有西律师的“两个不专业”的信息:
1.据被害人的代理人计时俊律师称:“陈有西在庭审时表示,五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指阴道撕裂伤)。”
这样的表述,即使是瓜众,一看也都会觉得毫无道理,自然会成为被害人一方或公诉人攻击的目标。计时俊律师接受采访时称:针对陈有西律师的上述表述,其当即反问:“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笔者认为:作为专业律师是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这样的错误,容易使人联想律师的不专业,以至于影响辩护律师其它重要辩护意见的被采纳。
2.陈有西律师在其公开声明中称:“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
这一表述也十分业余,极其不严谨,再度显现出律师的不专业。你不是王振华,甚至不是他身边的人,你怎么知道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呢?没有发现并不等同于“从无”,这是常识,难怪陈有西律师遭到网友的一片声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应不同于“代言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充当被告人的“代言人”。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人是一个有着正常性取向的人。”这样的表述,是不是显现得专业一些?事实证明:辩护律师只有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其优秀的专业素质时,其辩护意见才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
(注:本文只是就事论事,并无任何贬低二位辩护律师的意思。实际上,陈有西律师和李肖霖律师均是业界公认的十分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当然,越是有影响、有成就的律师,越是应精益求精,充分展示其优秀的职业素养。)
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咨询电话:1390296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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